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条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增强高校在物品编码标准化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水平,借助高校宣传推广条码技术,培养建设数字中国的合格人才,设立高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工委)。
第二条 高工委是协会所属分支机构。高工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照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高工委工作条例确立的宗旨、任务、目标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高工委宗旨:坚持端正、严谨、创新原则,促进协会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促进条码课程的建设及条码技术职业化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为我国物品编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高工委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条码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激励机制和培训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收集并发布会员活动信息、促进资源共享,研究拓展新业务。
(二)举办条码技术相关知识竞赛,表彰优秀个体及团体,促进高校条码课程和教学的建设。
(三)建立中国条码技术应用人才库,搭建条码技术职业平台,帮助提升行业内就业率的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相关高校教育方面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最新政策与信息。
(五)举办最佳实践推选活动,推选出年度最佳实践会员若干名,分享实践经验,研讨共性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六)协会委托的其他服务。
(七)开展符合协会和高工委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高工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以及具体工作方案,纳入协会总体工作规划。高工委与协会在工作安排上相互衔接、相互补位。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也可申请加入高工委。
(一)个人会员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全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的在校师生;国内外依法设立的政府企业或非公企业;热心于条码技术事业,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全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和社会其他机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高工委,成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在申请入会时,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经高工委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高工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高工委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高工委的意愿;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自愿履行高工委工作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高工委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高工委秘书处初审;
(三)高工委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由高工委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高工委的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和高工委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和高工委提供的会员服务;
(四)对高工委的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和高工委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协会和高工委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高工委工作条例,执行协会和高工委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高工委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高工委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和高工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向高工委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七)协会和高工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函告高工委秘书处,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高工委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高工委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除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当高工委与协会的规定有冲突时,应以协会规定或协会理事会决议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高工委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审议高工委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高工委理事;
(三)审议高工委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高工委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一)(二)两项,需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采用书面形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高工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高工委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由会员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高工委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批准高工委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修改高工委工作条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三)(五)两项需报协会秘书处审议。
第十九条 高工委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在线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高工委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高工委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高工委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高工委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工委秘书长由高工委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由秘书长提名。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高工委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拟定高工委各项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四)策划组织高工委相关活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整理,发送至会员及相关单位。高工委设专家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高工委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咨询服务费;
(五)协会根据高工委实际需要,划拨的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高工委的资产和经费归协会所有,高工委享有独立使用权。高工委经费收支在协会统一账户下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工委资产和经费的收支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财务规定,接受会员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高工委秘书处每年须向高工委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高工委向协会秘书处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高工委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高工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高工委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高工委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工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以及高工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高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