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二维码标准与技术的应用,促进二维码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设立二维码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照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理事长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二维码技术与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以二维码技术为抓手助力我国数字化提升,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我国物品编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心业务,推动GS1条码、二维码尤其是汉信码在我国的应用;
(二)举办二维码相关知识培训;
(三)举办二维码实践推广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五)开展符合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方案,纳入协会总体工作规划。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自然人可申请加入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无不良记录的社会机构可申请加入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在申请入会时,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意愿;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自觉履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初审;
(三)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由二维码工作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四)对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二维码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向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七)协会和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函告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报请协会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等,除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当二维码工作委员会与协会的规定有冲突时,应以协会规定或协会理事会决议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审议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
(三)审议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一)(二)两项,需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采用书面形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由会员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批准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修改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三)(五)两项需报协会秘书处审议。
第十九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在线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设副会长1~5名、副会长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二维码工作委员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由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二维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拟定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四)策划组织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相关活动;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整理,发送至会员及相关单位。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科技服务等项目;
(四)咨询服务费;
(五)协会根据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实际需要,划拨的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归协会所有,二维码工作委员会享有独立使用权。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经费收支在协会统一账户下独立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资产和经费的收支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有关财务规定,接受会员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每年须向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向协会秘书处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二维码工作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以及二维码工作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