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由协会承担和委托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评审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承担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协会业务部门按照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协会签报流程报协会领导审批。项目合同书的签订按照《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过程按照项目委托方有关要求执行。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的出版、文献、培训等产生的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主要承担人等进行调整或项目撤销时,项目承担部门须按照项目委托方的具体规定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协会秘书处审查,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上报。变更申请经项目委托方核准后,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评审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准备验收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并派工作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完成验收工作。
第八条 档案管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形成的材料应提交至协会秘书处进行统一归档保存。
第三章 委托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
(一)签报阶段。协会各业务部门结合业务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按照协会签报流程报协会领导审批。
(二)合同审批阶段。参照《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施管理。项目提出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过程监督,可采用重大事项报告、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对项目实行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需要对项目的实施提出调整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审议后,由项目提出部门报协会领导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市场、技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已立项工作无法进行,项目必须撤销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撤销原因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审议并备案后,由项目提出部门报协会领导批准。后续经费停止拨付,必要时可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至项目提出部门,项目提出部门进行形式审核。
(二)项目提出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结论。
(三)项目提出部门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形成的材料应提交至协会秘书处进行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 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项目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为英文字母。
2.第二部分为年份。
3.第三部分为数字,以立项顺序为准,从01开始。
第十五条 编号说明。
编号XM202303。表示:2023年度第三个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